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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,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第六條下列事項,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:
 
招攬臺灣地區人民、法人、團體或其他機構於大陸地區投資。
不動產開發及交易。選婚姻媒合。
專門職業服務,依法令有限制廣告活動者。
未經許可之大陸地區物品、勞務、服務或其他事項;已許可嗣後經撤銷或廢止許可者,亦同。依其他法令規定,不得從事廣告活動者。
大陸地區不動產以外的物品,必須提供輸入許可證,方可刊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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